(2017)吉0204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庆祥与吉林市柒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祥,吉林市柒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909号原告:朱庆祥,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艳芹,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柒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秀苑小区综合楼03-1号。法定代表人:朱传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祥与被告吉林市柒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庆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2.00元由朱庆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