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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兴与被执行人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陈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被执行人陈光明。申请执行人王兴与被执行人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7)鄂0802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光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光明未履行偿还王兴10万元借款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明在荆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本院依法做出裁定对被执行人陈光明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但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现不具备提取条件。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鄂0802民初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懿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