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刘思彤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刘思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的: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育彪,吉林省佳晖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思彤,女,汉族,1989年5月17日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执行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刘思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104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3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