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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覃素平与望家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素平,望家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763号申请执行人覃素平,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望家宽,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覃素平与被执行人望家宽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字08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望家宽给付申请执行人覃素平赔偿款50000元,望家宽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望家宽负担。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覃素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覃素平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6民初字0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