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无锡宝达电机有限公司与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宝达电机有限公司,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010号原告:无锡宝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梧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51286714(1/1)。法定代表人:叶佩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吉亚,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高新路22号(管委会一楼招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90192478E。法定代表人:徐昆。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兆龙,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宝达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傲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宝达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宝达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宝达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无锡宝达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立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