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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青岛福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福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3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福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辛安市场1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525746-1。被执行人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路以东、上海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680303-8。申请执行人青岛福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宏运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64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