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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11号。负责人:孙伟,主任。被执行人: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法定代表人:田禾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东营津源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冻结被执行人的案件过付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046118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