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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行再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行再终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紫苑小区5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5871-5。法定代表人:周金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瑞,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房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48575989-0。法定代表人:黄凤芝,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路房地产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8579211-3。法定代表人:丁铭,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平,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交易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黄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金桥,组织机构代码74305755-0。法定代表人:丁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3)黄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4)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黄中法行监字第0000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该公司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皖行监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黄中法行再终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恢复了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未对黄山市黄山区房地产管理局是否是适格被告进行审查;未对行政机关在行使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为是否履行了公示、询问、签字确认、实地查看等审查义务进行审查;亦未对申请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主体及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的材料是否系伪造等基本事实进行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山区人民法院(2013)黄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4)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黄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 刚审判员 沈梦平审判员 许 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雪菲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