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7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虞云与朱庆生、苏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云,朱庆生,苏为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7557号原告:虞云,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建,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城,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庆生,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环市。被告:苏为琴,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环市。原告虞云与被告朱庆生、苏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计1194元,由原告虞云负担.(此款已向本院缴纳)。审 判 员 郑风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