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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袁平兰、龚道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袁平兰,龚道兰,袁海波,谢妙琼,袁海霞,胡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镇解放路98号。负责人:李翔,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小群,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袁平兰,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龚道兰,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袁海波,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谢妙琼,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袁海霞,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胡永忠,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平兰、龚道兰、袁海波、谢妙琼、袁海霞、胡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世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