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谷保平与孙艳云、王凤芹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宝平,孙艳云,王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谷宝平,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孙艳云,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凤芹,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4日作出(2013)梨郭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执行款1363.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款已全部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郭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政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