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汪思仓、南京新天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思仓,南京新天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9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思仓,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南京新天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A栋办公楼3-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N0N0B2J(1/1)。法定代表人:陈天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思仓与被执行人南京新天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京新天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京新天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4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