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金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5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妹,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文盲,务工,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6日自动投案,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镇金、被告人陈金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金妹因怀疑其丈夫吴某1有外遇,在本区南埔镇仙境村家中二楼卧室乘吴某1躺在床上休息之机,持菜刀将吴某1阴茎割断,并持菜刀及割断的阴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陈金妹拨打吴某1叔叔吴某2电话,陈述其将吴某1阴茎割断,请求吴某2将吴某1送医救治,并表示自己要去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金妹拨打110电话后被泉州市公安局南埔派出所民警带回接受调查。被告人陈金妹在逃跑途中将菜刀丢弃在其家附近水沟,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另被告人陈金妹将吴某1被割断的阴茎藏匿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交由吴某1家属送医院接驳。经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1的损伤属七级残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人吴某2、吴某3、吴某4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陈金妹辨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菜刀丢弃地点、作案工具菜刀笔录、辨认照片,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泉港公鉴(2017)8号鉴定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27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婚证,户籍证明,公安机关110接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且属七级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金妹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二、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连青竹代理审判员 张东杰人民陪审员 庄银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煌燃附:本判决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