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波、邢淑梅、孙国锋、王桂梅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刘波,邢淑梅,孙国锋,王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行长。被执行人刘波,男,51岁。被执行人邢淑梅,女,47岁。被执行人孙国锋,男,30岁。被执行人王桂梅,女,29岁。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波、邢淑梅、孙国锋、王桂梅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8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