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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波、邢淑梅、孙国锋、王桂梅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刘波,邢淑梅,孙国锋,王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102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行长。被执行人刘波,男,51岁。被执行人邢淑梅,女,47岁。被执行人孙国锋,男,30岁。被执行人王桂梅,女,29岁。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波、邢淑梅、孙国锋、王桂梅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8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