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终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伦学、焦中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伦学,焦中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伦学,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中梅,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上诉人宋伦学因与被上诉人焦中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4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伦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周 沂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