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占江与被告毕明野、高延庭、阚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战江,毕明野,高延庭,阚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892号原告田战江,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双元巷**号。被告毕明野,男,汉族,龙江银行宝清支行职员。被告高延庭,男,汉族,龙江银行宝清支行职员。被告阚琢,女,汉族,宝清县交通警察大队干警。原告田占江与被告毕明野、高延庭、阚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8月195日,被告毕明野、高延庭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从原告手中借款1860000.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当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4%(有证人证明)。现被告既不见面,还拒不接电话,由此见被告毫无还款诚意。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60000元及相关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被告高延庭的基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住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供,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战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业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