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4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素义与被执行人方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435号杨素义、方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素义与被执行人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素义与被执行人方超的哥哥XX就本院(2017)辽0604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在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另行达成调解协议,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602民初1291号民事调解书,XX自愿替被执行人方超偿还借款100000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杨素义承担。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仲伟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