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郭xx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12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x,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2011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第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抢夺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邓玉林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于2017年7月30日19时许,在本市海珠区xxx巷1号附近,趁被害人龚x霞不备之机,抢得被害人脖子上的千足金项链及吊坠1条(价值人民币5922元),后携赃离开现场。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郭xx被抓获。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郭xx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郭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郭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郭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退赔被害人龚x霞经济损失人民币5922元。三、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的被告人郭xx的现金人民币700元,作为本判决第二项退赔款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邓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庆波孟锦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