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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邓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602号原告:徐某某,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邓某某,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邓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邓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罗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