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邓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602号原告:徐某某,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邓某某,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邓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邓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罗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