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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48号-6、148号(A、B座)202。负责人:田津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霞,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法定代表人:牟福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婉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