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22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云南鑫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鑫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22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云南鑫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湛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上马村泰旸欣城商铺***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号。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执行的云南鑫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9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84368.5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云南鑫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戍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