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启志刘平张华刘刚平刘和平故意伤害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2刑申8号陈启志:你因原审被告人刘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6)湘12刑终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分判决不服,以“1、一、二审均没有对申诉人被毁坏的三箱蜜蜂作出赔偿判决,属于漏判;2、一、二审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平、张华、刘刚平对申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该三人对内应当为按份责任;3、一、二审没有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和平判处赔偿责任错误,请求撤销(2015)麻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与(2016)湘12刑终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改判支持申诉人在二审提出的上诉请求”等理由,向本院提起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关于你提出的三箱蜜蜂遭受损失的问题,因你没有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三箱蜜蜂遭受损失的具体数目、价值等有效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你自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你提出一、二审判决没有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平、张华、刘刚平三人内部作出按份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刘平、张华、刘刚平三人为共同侵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该三人均应对你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你所要求法院判决该三人内部应按份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你提出一、二审没有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和平判处赔偿责任错误的问题,因原公诉机关及你本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刘和平在本案中直接对你实施了伤害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你所受伤害与刘和平的行为存在因果联系,因此,一、二审判决驳回你要求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和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