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祖年与湖南仁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年,湖南仁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904号原告张祖年,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春。被告湖南仁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年与被告湖南仁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祖年于2017年10月24日以起诉后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仁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祖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年撤回对被告湖南仁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祖年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