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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李泽锋、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李泽锋,李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639号原告:王辉,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李泽锋,男,住古浪县。被告:李玉华,男,住古浪县。原告王辉与被告李泽锋、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王辉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