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辉与李泽锋、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李泽锋,李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639号原告:王辉,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李泽锋,男,住古浪县。被告:李玉华,男,住古浪县。原告王辉与被告李泽锋、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王辉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