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俊、聂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聂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925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男,生于1992年9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聂影,男,生于1979年1月24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刘俊与被执行人聂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钦、张瑞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2521号民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1902民初2521号民判决书的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