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磊与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曹必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曹必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024号申请人:李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0506685631883P,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沈振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必泗,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曹必泗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曹必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曹必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曹必泗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曹必泗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