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10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龙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7101刑初41号公诉机关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郑龙章,男,1968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2014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24日因本案被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鄂武铁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龙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龙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郑龙章持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的K237次车票从武昌火车站进站。20时35分许,被告人郑龙章趁候车室二楼第四检票口K1268次列车旅客排队检票拥挤之机,从被害人李某1裤子左后口袋内盗窃人民币现金3200元,在逃逸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赃款由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龙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取款人民币冠字码清单、火车票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视频资料、证人秦某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郑龙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龙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龙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龙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暂扣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的赃款320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李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 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松禹书 记 员 吴 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