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武桂赟与恒基世纪花园服务区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桂赟,恒基世纪花园服务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807号原告:武桂赟,女,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恒基世纪花园服务区,住所地宣化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负责人。原告武桂赟与被告恒基世纪花园服务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武桂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立即拆除影响原告房屋的彩钢房、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在原告居住的房屋南墙建造了一间彩钢房子,建造那天因为原告正好上班,晚上原告回家才发现被告己经建好彩钢房子,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拆除,但被告一直推托。因为原告的房屋是房管局盖的砖土结构的房子,砖缝之间没有水泥,在2015年7月份的一次下雨中,由于被告的彩钢房的房顶年久失修,雨水顺着被告的彩钢房顶直接从墙缝流入原告的家中,之后无论是下雨、下雪,雨水和雪水都从墙缝流入原告屋里,原告的床上、家具上都是水,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处理,但是被告态度蛮横一直推托。因为原告的房屋长期潮湿阴冷,造成原告腰疼腿疼走路困难。在遇到下大雨时原告屋里墙面成了瀑布,满地全是雨水,原告只能用扫帚往屋外扫水,原告是边扫边哭,痛不欲生。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只能请求法院主持公道。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经张家口市宣化区行政审批局查询,未在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名称为“恒基世纪花园服务区”的企业,本案被告属身份不明确,因此原告武桂赟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桂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