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松与岳维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岳维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483号原告杨松,男,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新县。被告岳维福,男,汉族,住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与被告岳维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