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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松与岳维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岳维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483号原告杨松,男,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新县。被告岳维福,男,汉族,住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与被告岳维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