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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西昌与陈双诉前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732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人孙西昌与被申请人陈双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42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冻结户名为陈双、开户行为通商银行广场路支行、账户为62×××50账户内的财产;二、依法冻结户名为陈双、开户行为农业银行淮舜南路分理处、账户为62×××72账户内的财产。上述冻结限额27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2017)皖0403民初42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