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7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7民初91号原告马某,男,汉族,1988出生,现住夏河县民政局家属楼。被告李某,女,汉族,1994年出生,现住夏河县廉租房二区。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经传票传唤,原告马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马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张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正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