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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古县旧县镇旧县街让利批发部与古县旧县镇旧县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县旧县镇旧县街让利批发部,古县旧县镇旧县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古县旧县镇旧县街让利批发部。住所地:古县旧县镇旧县街。经营者:XX仓,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旧县村村民,住该村142号。被执行人:古县旧县镇旧县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古县旧县镇旧县街。法定代表人:李军峰,该居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古县旧县镇旧县街让利批发部与古县旧县镇旧县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古县旧县镇旧县居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159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