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王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61年8月21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63年12月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4年12月30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应玲,甘肃洮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张某收到本院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某、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南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雯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