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香儿、赵文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香儿,赵文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1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香儿,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霞,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负责人:罗启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香儿因与被上诉人赵文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香儿虽然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了上诉,但未按人民法院交纳《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香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