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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8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冠成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嘉世叶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冠成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嘉世叶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8420号原告:重庆冠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虎歇路77号负一层01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J3U738。法定代表人张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辛,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虎歇路77号负一层负1-商业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7Q0D9A。法定代表人梁尤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冠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嘉世叶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冠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冠成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冠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重庆冠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振宇代理审判员  任 科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