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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7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司银虎与王磊、卫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银虎,王磊,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795-3号申请执行人司银虎,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人,农民,住庆阳市。被执行人王磊,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被执行人卫红,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庆阳七中教师,庆阳市西峰区南苑小区师范9号家属楼24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银虎与被执行人王磊、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磊、卫红归还原告司银虎借款9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已支付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王磊、卫红共同负担。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卫红存款1580元。此案事实已被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字[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为犯罪事实.申请执行人传唤不到庭,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7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司银虎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侯燕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