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44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石亭村某某组某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建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至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隆小区某栋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某某无人自动成人用品销售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售货柜,盗走一个黑色男用自慰器。2017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又至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隆小区某栋某某无人自动成人用品销售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售货机盗走一个粉色男用自慰器。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再次来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隆小区某栋某某无人自动成人用品销售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铁扳手打碎售货柜的玻璃盗走“倍耐男式喷雾”、“霸XX士神油”等成人用品共计33种104盒。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当日被盗成人用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99元。2017年7月3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龙福小区附近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并从其驾驶的东风某面包车上查获被盗的成人用品共计33种104盒。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清点记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赃物照片,视频侦查报告书,进货单,谅解书,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郭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敏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人民陪审员 刘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标准,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四条第一款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细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