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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景原与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原,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061号原告:李景原,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肖强,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原与被告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立英、连春环调解,原告李景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景原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思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