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黎锡重与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锡重,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王彬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588号原告:黎锡重,男,1990年8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宾阳县人,住广西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茂山,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蒙山县工业集中区古家坪片区。法定代表人:吴华胜。被告:吴华胜,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王彬彬,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广西钦州市。原告黎锡重诉被告广西蒙山县文诗针织有限公司、吴华胜、王彬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黎锡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黎锡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锡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 春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