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20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20239号原告:上海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晨,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上海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上海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