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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席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262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席龙,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12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