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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忠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忠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998号罪犯袁忠举,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忠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退出非法所得600元。宣判后,被告人袁忠举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73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袁忠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忠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650分,兑现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袁忠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忠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