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松、傅丽芳与被告耒阳市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松,傅丽芳,耒阳市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2099号 原告:陈小松。 原告:傅丽芳。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运生。 被告:耒阳市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佐凤。 原告陈小松、傅丽芳诉被告耒阳市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松、傅丽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被告自愿负担。原告预交的另63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龙柁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邓 良 校对责任人:龙柁雅 打印责任人:邓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