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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家亮与谢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亮,谢士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民初3427号原告:刘家亮,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庆学,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平圩镇刘巷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谢士龙,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刘家亮与被告谢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家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庆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士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家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士龙清偿货款39700元。事实和理由:谢士龙从事豆腐经营,刘家亮为其供应黄豆。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17日,谢士龙欠刘家亮货款39700元,言明2017年1月付清货款。逾期谢士龙借故拖欠。被告谢士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谢士龙因从事豆腐经营向刘家亮购买黄豆,双方于2016年12月17日经结算,谢士龙欠刘家亮货款39700元,并给刘家亮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刘家亮索要,谢士龙至今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谢士龙向刘家亮购买黄豆,欠刘家亮货款39700元,有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谢士龙应予清偿。故对刘家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士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家亮货款3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已减半收取),由谢士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力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