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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贵州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仕军、郭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仕军,郭小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1315号原告:贵州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石竹村。法定代理人:莫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彪,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仕军,男,197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郭小敏,女,1974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贵州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仕军、郭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6.00元,减半收取计233.00元,由原告贵州通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春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