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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亚冰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冰,北京天蓝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893号申请人李亚冰,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北京天蓝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李亚冰与被执行人北京天蓝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874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亚冰于2017年7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蓝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给付案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蓝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亚冰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蓝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天蓝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874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亚冰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蓝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天蓝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欠案款五千元整,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