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6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承松与张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承松,张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保39号申请人彭承松,男,1971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古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承林,男,1976年12月26日,土家族,农民,住古丈县。被申请人张海洋,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永顺县。申请人彭承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海洋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湘U×××××轻型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彭承松以其银行存款1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承松与被申请人张海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彭承松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海洋所有的湘U×××××轻型货车。查封、扣押期限为从2017年10月24日起,不超过二年;二、冻结申请人彭承松提供的其在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62×××15账户内的存款1万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彭承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