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16号 罪犯李明,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怀化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23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专、黄煌、执行机关代表张帆职务,罪犯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7次,余67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本次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9000元,2014年12月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履行了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元成 审判员 张家强 审判员 向松柏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