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4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昌金与王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昌金,王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7504民初294号 原告:山昌金,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 被告:王金刚,男,59岁,汉族,方正林业局建水办退休干部,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 原告山昌金与被告王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昌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昌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山昌金负担。 审判员 赵晓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