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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4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昌金与王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昌金,王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7504民初294号 原告:山昌金,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 被告:王金刚,男,59岁,汉族,方正林业局建水办退休干部,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 原告山昌金与被告王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昌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昌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山昌金负担。 审判员  赵晓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