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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与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41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地址:宜春市袁州区靖安路18号宜春凤凰城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5382206C。委托代理人:张亚,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燕,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与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计币279.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易建凡 微信公众号“”